原标题:收房后未入住 业主欠物业费成被告
收房后一直没入住,要交物业费吗?记者昨日获悉,武昌一楼盘业主曾先生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最终被判补交物业费1万多元,还要交3000元违约金。
曾先生2007年买了武昌徐东一楼盘,签购房合同时,也签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曾先生在交房后就要缴纳物业费,费用每月是3元/平方米,逾期一天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2009年曾先生办了收房手续,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入住,空置至今,物业费只交至2011年6月30日。曾先生认为,2011年武汉市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房交付一年无人入住,物业费应打七折。而物业不同意,认为曾先生应执行合同全额交物业费,为此将曾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补交2011年至2013年3月31日拖欠的1万多元物业费,并赔偿1万多元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费打七折只限交付后第一年,曾先生应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额交物业费,因此判物业胜诉。曾先生提出上诉,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管理职责,小区内随处可见违章建筑,并且随意改变小区结构布置,在物业服务不到位情况下,应该将物业费打七折。
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对违规搭建进行过沟通与劝阻,并送达过整改通知单,也履行了小区保安、保洁、绿化等物业管理职责,曾先生以长期没住为由,要求少交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按合同约定补交1万多元物业费。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法院认为过高,酌定由曾先生负担3000元违约金。
房产律师张在叶表示,曾先生败诉的核心是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了明确交物业费约定,这样的合同条款,市民购房时多数都会碰到;如果像曾先生这样收房后打算长时间不入住,最好在签合同时与物业方协商物业费事宜,免得后期引起纠纷。(记者马振华实习生郑夏怡)
评论员评论:
《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物业费实际是对共用区域服务产生的费用。《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力,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因此,业主不得以未入住为由,不交或减免物业管理费用。
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业主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自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中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及时、足额缴纳物业费。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业主欠费应缴纳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数额,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迟延缴纳物业费的,违约金数额,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按照拖欠物业费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